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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橫崗鎮
司法所:
承您所2000年第017號通知書顯示貴所應香港居民原藉當地人的張順連先生要求受理與本人簽下的廠房租用合約糾紛,貴所已為當然代理人。
07-11-2000 Pm貴所劉律師代張順連先生收下的香港高等法院的傳送令狀及誓章各一份,盡管劉律師不做簽收,但劉律師亦在本人的手提電話中通知了張順連,敝司的陳嫣小姐亦在電話中告知了張順連,電話中張順連更如此對本人說:“怕你咩,我去拿啦!”
由於貴所的法律地位,張順連不得再有任何借口避案!
又根據香港高等法院規則向海外委託人的代理人送達令狀 的4A第10號命令第2條規則 第(3)款:「凡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批准將令狀送達被告人的代理人,一份該命令及令狀的文本必須以郵遞方式送往被告人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地址。」本人亦又已掛號郵件將香港高等法院的傳送令狀及誓章各一份寄出給張順連收,請您告訴張順連逃避是亳無用處的,若他本月8日起的14天內不向香港高院簽認,更簽認后的14天答辯,后果更為嚴重,貴所2000年第017號通知書确認代理人的身份責任難以推卸,更不要再向龍崗法院主案庭申請,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龍崗法院受理在后己失去了管轄權!本人在15-10-2000致張順連信中君子事先聲明,必須向香港法院或當地法院申請查封令并對敝司起訴,否則更將触犯刑事罪!張順連先生,手提電話為13823302626
謹此!
致謝!
林哲民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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