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書
上訴人 ﹙一審被告﹚ :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林哲民 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 劉利彪、洪群軍,唐人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 深圳市羅湖區沙頭角東順實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楊守庫 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 : 陳洁 該公司工業部部長
背景:
98年9月2日早上,應中院知識產權庭302室傳召,與被上訴人在審判官面前
對談,誰對誰非更加清楚,現補充七點:
一. 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在訴訟期間補辦中了租憑許可証,是徹底的錯誤!被上
訴人是新辦租憑許可証98年3月份至99年8月而不是補辦重因此一審判決的是必須完全推翻。
二. 被上訴人至今不提供水電費對帳,中院必須根據本上訴人的申索要求判決,以示公允!
三. 電纜按金是合同外強加的,合同規定被上訴人必須無條件提供50千瓦電力,分攤電纜費用於理不合的,并沒有任何依據!一審的錯誤判決應糾正,7,000元的按金必須包括利息付還,以顯中院明理公道!
四. 十分高興審判官認定一審判決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万分之五收取!
五. 根據合同12甲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的規定,被上訴人通過羅湖區法院的判決終止合同是必須賠償本上訴人搬迂的損失!
六. 被上訴人當日承認消防水管均10分以上,合同有規定,且愿听中院審判宮判決!一審的錯誤判決肯定要改變!
七. 有見上述,非法赶跑我工人及毒打我職工,且封我40萬設備缺任何理據,因此,賠償是必然的!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哲民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