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昌電業(香港)公司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Heng Chong (Shen
Zhen) Electronic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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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
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上訴狀下落不明
院長先生: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於98年5月12日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
(1998)深羅法經二字第16號案件的判決書深感不滿而提出的上訴狀,及98年5
月20日依例如期限交納上訴費,至今己近2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庭
規,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人的上訴狀之后的15天內給予答辨書!至今天為
止,敝上訴人仍未能收到答辨書,請院長關注及望能獲知會為什么?
根據公平原則及維護中國法院尊嚴,請立即宣佈被上訴人敗訴
付上敝公司被迫移交廠房証據:
1. 水表總數:2,696度 (底數0)
2. 電錶總數: 11,120 x 40倍=444,800度(底數不知)
3. 廠房內2部原被封的注塑機被上訴人東順公司負責看管。
4. 另電纜原都在被上訴人電房及經過一樓,本上訴人原沒有收,便也沒証明還,電錶的終止同樣的包括了電纜的使用權,因而電纜的使用按金例必如數退回。假如被上訴人東順公司不能提供電纜的產權証,那么退回收取電纜的使用按金還必須加上利息,以示法庭的公允!
請法庭注意這么一個事實,上訴人現己徹底停產且無處容身,搬遷的損失
停產的損失巨大,本上訴人存有全責,己無須辯駁!
臨時電話地址:
深圳沙頭角恩上路20小區C207,Tel:5353546
Fax:5550197
(原上訴人及沙頭角法院均一早都得到通知)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人: 林哲民
9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