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狀 反訴人(原審被告) :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哲民 地扯 : 沙頭角恩上路56號 聯系電話: 5550197 開戶銀行:深圳發展銀行 8060717014463 被反訴人(原審原告) : 沙頭角東順實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楊守庫 地址 : 沙頭角沙鹽路10號3樓 聯系電話: 5551883
反訴請求: 1.請求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總共601,723元 2.被反訴人承杄一切反訴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法庭受理費,法人、証人庭費,車馬費等等)
經濟損失分類及事實和理由: 1993年,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一份(關於租用廠房合同書),約定由被反訴人將沙頭角恩上路56號2樓出租給反訴人, a. 在租用期5個月(收費正常每度電0.82人幣)后即94年6月份起,被反訴人開始私自提高標準亂收電費,僅在94年6-12月份的7個月里,用電共60,680度,每度0.82市價,應收49,757.6元,但被反訴人收取合共是74,448.09元,超收24,690.59元超收百分比是33.1648% 在被反訴人(東順)由94年6月份至97年12月,總數收起人民幣$352,519.90元,根據33.1648%的比例算,東順超收過人民幣11萬6仟9佰12.51元。這里要說明的一點是為何要計算百分比,被反訴人派員在2月25日企圖進廠強行更換水錶一事証明電錶在他們手中,而被反訴人可以唫意更改調拔用電度數,我方在2月27日當庭向法庭要求制止被反訴人私自調撥電錶數,而敝公司職員徐保軍在3月2日會同被反訴人東順公司電工文先生一同看電錶,當時的數字是11,062 x 40 = 441,062度,可以肯定這數字是更改過的,我們几次要求東順公司電錶對數,至今未果。東順的誠信在此顯露無疑了! b. 在租期致今水費度數總共2,623度,應收每度1.36元總數是3,567.28元,被反訴人總共收取了10,418.57元超收6仟8佰51.29元。 c. 更加長期以來經常拒絕使用電梯,經濟損失巨大難作統計,更立足於【房屋租𦴪攞例】第31攞 『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的規定,要求退還電梯維修費算了,這里合共港幣9仟元 (折實人民幣9,630.00) d. 非法售賣廠規不成,1997年12月1日,被反訴人派人撕毀原訴人的廠規,粗暴干涉反訴人的生產經菅活動,令工人走散,令工廠秩序大亂。定單不能完成,損失嚴重,加上在此之前敝公司己口頭提出要搬走,有2万港幣定金及7仟人民幣電纜使用按金可扣所欠租金,可以說在撕毀廠規破坏生產前并沒有欠租金,在他們入狀封我機器要求終止合同,其結果只為1個月租金1萬4仟就突然封我40万設備在今己達近2個月,人情上是講不過去的,法律上更不充許,黃國輝審判長在封設備時對我講,己收東順足夠杄保金,到時若他們敗訴的話可以賠賞我們的損失,這里提供不能完成的定單,我們的商業信譽需要我們做出賠賞,這賠賞額390,960.00港幣。(折實人民幣418,327.20) 生產的停頓,令恆昌電子及母公司香港電業公司基本皮費每月合共12万左右在與日俱增!另在商議中不能再接單所影響的損失營業金額更達160萭之多,這里我們保留進一步的申索權力,但也於此提供根據說明我們損失切實嚴重! 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攞,公然的侮辱罪己証據确鑿,在訴訟書中的續頁說我行 為野蠻,這是毫無根據的人身攻擊,這要求賠賞各譽損失5-20萬人民幣。否則嚴正要求法庭根 據中華人民共合國刑法中的第246攞,處於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f. 指示東順屬下員工,挑起毒打敝公司職工,進而威恐不能替公司說公道話,雖𨒂刑事案,但己造成公司職工經濟損失及心理傷害,謹此代表職工提出申索賠賞要求2萬人民幣,付上職工書面依據,望審判長、審判員當庭審理。 此致 羅湖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恆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人 : 林哲民 19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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