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公司不幸的事由

就這麽簡單

968月,麻煩事來了,沙頭角勞動局有人借檢查工廠安全為名賺財,明看著一部正解下防熱罩更換發熱管的注塑機說沒有防護裝置,檢查人員堅持:“總之我看見機上沒有我就要寫,我就是要罰款!”,勞動局官員如此謊唐強詞奪理9仟元的罰款單自然激起與工組長及工場主管當場駁火,但卻种下惡果。

半年后,有一新工人試工期內(還來不及為其買保險)違廠規偷偷開動注塑機學技術,夾破手指尾皮急送醫院,縫了9針一星期后拆線出院,純屬皮外小傷也沒發燒感染,但醫院促其報知勞動局說可能有得賠,這下子正中勞動局官員下懷,令該新工人重回醫院住院42天總共追索住院費3,851.00元工廠擺被曲,工廠主管廠長清楚整個過程,幾個月前與勞動局官員駁火的惡果導致協議不成,工廠被致羅湖區仲裁委員會不理會醫院無法提供疹病記錄,非工傷工人只縫了9,7天后拆線,全体職工目賭無感染發燒,西藥費,住院費作假鐵証如山,卻依然裁決工廠賠償。

羅湖區法院派送傳票只有41小時不足2天即開庭,違反傳票15天的法律規定, 羅湖區法院依然在強烈反對聲中發出查封令! 法院知法犯法手段惡劣令人作舌!

進而,市行政復議機關拒絕復議羅湖區仲裁委員會裁決,通過勵有為書記遞交的復議申請也不認帳,并親耳听到復議機關官員斥勵有為多事!深圳市檢察院、法院審判庭,市委鑒察紀檢會都收即工厂及職工申訴!最后又過新華社香港分社向江澤民主席申訴。

勞動局貴為被為投訴主角,勞動局續而派人更換房廠房東主即東順實業公司經理,針對敝司恒昌電子的惡性報復舉動升級,產生了另一場惡斗…

 

                          工傷 備忘錄目              

 27-10-97

       

          內容要點

  

 

廠 規

01-2-97

 

工廠主管對違規工人處罰通知書

03-4-97

致沙頭角鎮長

要求停調沙勞動局天天審查搞亂公司秩序

16-5-97

仲裁申訴書

勞動局 唆使下 的 仲裁申訴書

16-6-97

應 訴 書

致羅湖區勞動局爭議仲裁委員會

27-6-97

 

羅湖區仲裁委員會仲裁書

24-7-97

致羅湖區法院

      強調已經申請復議,并收不到傳票,要求按人大立法辦事,并指出這是宗敲勒索案,政府部門不能包疵,更不能違法并同流合污!

19-7-97

致勞動局工傷仲裁科

不滿仲裁結果,要求提供病歷卡及費用單據

31-7-97

勞動局提供交款單

時間証據 己顯示交費單做了手腳

13-6-97

勞動局提供出院小結

只能提供病歷小結己証明皮外傷,收費是欠公充的

醫院無法提供疹病記錄!

 22-7-97

勞局提供住院費証明

42天的住院及藥物費無疹病記錄醫院不能解釋

病人只縫了9,7天后拆線,無感染發燒,何來1202.-西藥費,

住院費作假!

22-7-97

致羅湖區仲裁委員會

要求解釋住院及西藥費!

5-8-97

 

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10-8-97

致市行政復議機關

要求復議文五內容 a

10-8-97

致勵有為書記

   要求轉交復議文件 b

10-8-97

 

致市紀檢,行政鑒察局要求過問此事

12-8-97

致復議機構胡主任及人大施主任

反映遞交復議書經過,為何此等害怕復議!胡主任理盡詞窮!

大有莫須有臉吼!須有莫臉吼己顯見!

1-9-97

深圳羅湖區法院

傳 票 2 即開庭違反 15 天的法律規定 

16-9-97

羅湖區法院

強烈反對聲中 的查封令

30-9-97

致勵書記鑒察紀檢會

反映復議機構受製勞動局

22-9-97

仲裁應訴書

工傷者越位并非工作時受傷,仲裁科熟視無睹!

27-06-97

致羅湖區法院

法院偷襲假期送傳票!

3-10-97

職工求律師信

     求廣卅律師行助告市復議機構!費用高只好作罷!

深市律師更不用談!

13-10-97

致主席江澤民

 要求主席重視、批复及下令保護上訴工人的安全

06-10-97

致深圳市檢察院

向深圳市檢察院申訴 福田區法院違法

08-10-97

 

另通過新華社香港分社向

主席江澤民投訴

26-10-97

致深圳法院審判庭

職工代表致福田區行政審判庭

30-10-97

致深圳市檢察院

職工代表致福田區檢察院

向深市福田區法院申請告狀!一連更改了幾次,最后終於為法院黃少輝法官它接納!但23日換了個陳小姐負  責,不予立案!

理由不能復議!告什么?廠長張健等人

來回十余次,不得接納!

31-10-97

致鎮局鐘局長

恆昌公司職工會抗議信

10-12-97

致厲有為書記

恆昌職工會致書記厲有為

24-12-97

唯一的官方回應

嚴田副區長對投訴复函

17-08-98

 

駁斥鹽田區付區長觀點

23-08-98